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使用流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条件





正常使用条件



    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紧急情况使用条件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使用流程





1


提出使用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向申请主体提出使用建议;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


确定申请主体:

    需要进行维修维护时,符合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授权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确定申请主体。


3


产生会议决议:

    (1)研究使用建议;

    (2)研究使用方案,由申请主体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编制(包括维修项目、维修范围、维修工艺、质保期限、预算费用、分摊标准、竣工验收等内容);

    (3) 拟定申请方式(正常程序/应急程序);

    (4)拟定施工企业选择方式,指定、比选、招投标等;

    (5)是否引入工程监理、预算审价、竣工结算审价等;

    (6)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列支(划转前);

    (7)产生会议决议。


4


第一次公示:

    申请主体需在小区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微信群等)公告会议决议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告由申请主体盖章,公告时间不少于 15 天(应急程序使用不少于 5 天),充分征求相关业主意见


5


业主表决:

    申请主体在街道(乡镇)的指导、监督下组织相关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应当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由维修资金系统直接导出)。

    涉及屋面防水损坏、电梯故障、高层住宅水泵损坏、楼体单侧外立面脱落、专用排水设施功能障碍、消防系统功能障碍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无需业主进行表决。

6


第二次公示:

    表决通过后的使用方案及相关决议经居(村)民委员会核实意见后三日内,申请主体需在小区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再次进行公告,公告由申请主体和居(村)民委员会同时盖章。


7


申请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列支(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州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并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告知书》;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州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收款单位(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收款单位)。


8


施工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维修工程完工后,实施维修的施工企业应书面向申请主体报告。申请主体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出具工程验收记录(可参照附件),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意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无条件整改到工程合格。施工企业应当承担所实施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按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






注意事项





二手房交易后的维修资金未划转


    二手房交易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划转变更,分摊明细要求新业主提供房本复印件,以证明业主身份。



业委会(物管会)以谁为申请主体


    业委会(物管会)不存在,或失去履职能力,应该由街道或居委会确定申请主体。



业主自管小区的公维使用


    业主自管的小区,没有实际物业企业主体,资金的监管与合同的签订需要以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牵头。



业委会(物管会)中途到期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中,由于整体工作整体推进中的不可预期性,业委会(物管会)的申请者主体到期,后续的工作应该发布相关告知。



账户余额为零或不足支取


    部分业主账户余额不足,或者根本没有交过维修资金,可以通过现金形式进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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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1日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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